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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材料一“由于民主政府的本质是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的多数人绝对主权,一个多数群体必然会有权力去压制少数群体。正如有绝对权力的个体会滥用他的权力,有绝对权力的多数群体亦会如此。鉴于公民的平等状态,我们可以预见一种新的压迫形式会在民主国家中出现……”——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 材料二对美国历史的进一步观察表明,也许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在设计美国宪法时,主导思想本来就不是"民主的最大化",而仅仅是"制衡最大化"。 1787年5月,当来自12个州的55个代表来到费城开始为新生的美国制宪时,他们有一个共识:美国不需要一个世袭君主制,因为不受约束的君权是暴政的源泉。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们的共识是“美国需要一个民主制”。这其中的区别在于,在其中很多人看来,纯粹的民主制也可能是暴政的一种;区别暴政与否的标准不在于人数,而在于“不容分说的强制性”。 ——刘瑜《民主的细节》 材料三最高法院为非民选的机构,在美国的宪政结构冲突中拥有最终的裁判权。参议院的人员每州两名,和每州的人口数量不构成比例关系,其人员由各州议会指定而不是民众直接选举。……总统由每州选举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全体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万绍红《共和主义与美国宪法的主要原则》 结合材料二、三以及所学知识论证刘瑜教授对美国宪法的观点。
  • 刘瑜教授对美国宪法的观点:美国宪法追求的不是“民主的最大化”而是“制衡的最大化”。
    一等:
    ①紧扣评论对象,观点明确;
    ②合理引用史实,进行多角度评论;
    ③论证充分,逻辑严密,表述清楚。
    二等:
    ①能够结合评论对象,观点较明确;
    ②引用史实,评论角度单一;
    ③论证较完整,表述清楚。
    三等:
    ①偏离评论对象,观点不明确;
    ②未引用史实;
    ③论证欠缺说服力,表述不清楚。
    美国宪法追求的不是“民主的最大化”而是“制衡的最大化”。
    美国宪法追求的不是“民主的最大化”——1787年宪法中有关黑奴选举权的规定,带有种族歧视的烙印,印第安人没有选举权。(教材);美国最高法院、参议员、总统产生方式的规定,都不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材料三);
    美国宪法追求的是“制衡的最大化”——确立三权分立原则,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确立联邦制原则,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的分权制衡;国会参众两院的制衡。(教材)1787年宪法制定者既要防范君主制,又要避免纯粹的民主制。(材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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