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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国有企业破产,有四名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债权数额100万,其中50万由破产企业提供办公楼作为足额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债权贷款本金为100万,约定年利率为10%,五年到期后应偿还150万,破产宣告时尚有一年才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200万,同时破产企业对它也享有100万的债权。丁债权人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为50万,另外该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80万。上述各债权人哪些债权为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分配的数额为多少?
  • 1、甲:100-50=50万
    乙:100+(100*10%)*4=140万
    丙:200万
    丁:50万(合同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故不计入破产债权)。
    总计额为:50+140+200+50=440万元
    2、440万-100万(丙的债务,抵消了)=3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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