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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司于2007年2月10日向李某签发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转账支票,付款人为甲银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李某补记。李某补记后向其开户银行乙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提示付款时,甲银行发现该支票账户余额为8万元,遂予以退票,并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李某要求该公司赔偿2000元赔偿金。 要求: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能使用该支票支取现金?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授权李某补记。该支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甲银行对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处以10000元罚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李某能否以该公司签发空头支票为由要求其支付2000元赔偿金?简要说明理由。
  • (1)不能支取现金。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2)该支票有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3)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100000*5%=5000元,所以甲银行的处罚不符合规定。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100000*2%=2000元,因此李某可以要求其支付2000元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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