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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20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以价值20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方案:方案一是债权人直接接管甲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方案二是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清偿全部债务;方案三是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方案四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务。请分析上述方案是否合法?
  •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因此,上述四种方案中,方案一、方案二是不合法的,而方案三、方案四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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