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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有哪些?
  • 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时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包括: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国家何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享有。
    (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合法性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不审查其合理性。
    (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有提供据以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的责任。
    (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起诉而停止执行,只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5)不适用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6)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即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不得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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