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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国发〔1993〕79号、国发〔1994〕9号等文件规定的干部退休费标准是什么?
  • 关于机关退休干部增加退休金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除组织批准留任的外),不实行职级工资制,参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增资水平适当增加退休费。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费。具体规定是:退休前有职务的,可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区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确定;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驻京外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2)实行职级工资制后退休的人员,计算退休金的办法是: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75%计发。此外,文件还规定,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时,退休人员按照在职人员提高基础工资的数额增加退休费;在职人员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可按调整工资标准的幅度相应提高退休费。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实行新工资制度,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退休前无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的人员,增加退休费的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2)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津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人员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在退休时均按100%发给。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退休人员相应增加退休费。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的规定:
    (1)国有企业中1993年9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从1993年10月起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197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60元;1979年1月1日至1985年工资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45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至1988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发30元;1989年1月1日至1993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发20元;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和已实行以岗位技能工资为基数计发退休金的人员,这次不增加退金金;1992年以来,有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自行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退休金,增加金额高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这次不增加退休金;低于国发〔1994〕9号文件规定的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差额增加退休金。增加的退休金并入本人退休金基数。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退休金的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国办发〔1994〕62号文规定,对1993年10月1日至土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可按照每月不超过20元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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