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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法和权力资源的天然联系。
  • 法和权力有天然的联系。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种合法的影响。权力就是根据行使这种权力的社会标准、信仰和价值得以确定的影响力形式。权力的存在取决于下述事实,即所有社会集团都承认一些首领、统治者、领导人有权向本集团的成员发布命令,推动他们做一些没有命令就不会做的事情。本集团的成员服从这种影响,因为他们认为这种影响是合法的。再者,有的权力,特别是主权,它本身所包括的重要内容就是立法权和其他有关法定权力。这些情形,使权力资源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直接融为一体,因而也有益于法对权力资源的调控。法诚然可以胜任调控权力资源的角色,但这种角色的作用并非没有限度。权力需要法帮助的情形也不是没有边际。
    一方面,确实存在像尼采所说的那种权力意志论者,他们把权力意志视为调整人类生活的至高无上的支配性原则,认为在法与权力之间,法只具有一种极为次要的作用,生活的实质就是不屈不挠地为权力而斗争,权力意志的充分发挥不应过分地受到法的限制,并把法的任务仅仅归结为确保权力竞争者之间的暂时休战状态。这种权力意志的存在,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法对权力资源的调控。
    另一方面,正如法没有能力调整所有事物一样,法也没有能力调控所有权力。一个政治国家的典型事态,既非以无限权力的统治为特点,亦非以严格的规范控制为特点。
    再一方面,法在与权力资源存在天然联系的同时,也存在天然冲突:法的宗旨在于使权力的使用从属于规定的规则,从而控制权力的行使,而掌权者通常不愿手中的权力受到限制。只要权力关系存在一天,这个矛盾就不可能消失;只要这个矛盾存在一天,法在调控权力资源方面的作用就不可能没有限度。权力的本性决定了它永远是一种需要驯服的力量。我们的任务不是徒劳地去做什么“把权力驯服为俯首帖耳的羔羊”的事情,而是要努力在可能的限度之内,使权力资源受到法的有效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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