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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7年6月1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副食批发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烟草专卖稽查人员依法对举报地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未加盖当地烟草防伪标识的卷烟52条,其中:外国卷烟硬“万宝路”47条,软“恭贺新禧”2条、软“红梅”1条。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以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卷烟为由将卷烟先行登记保存。经过调查,欧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承认该批卷烟从本市某一副食批发部购进。经本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外国卷烟硬“万宝路”为假冒伪劣的卷烟,其余的卷烟为真品卷烟。某市烟草专卖局认为,欧某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07年8月15日,市烟草专卖局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欧某作出行政处罚: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价值50%的罚款,并公开销毁;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价值10%的罚款,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真品卷烟返还当事人。 某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准确,为什么?
  • 某市烟草专卖局的行政处罚不准确。根据案情,某副食批发部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一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一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据此,2条软“恭贺新禧”、软1条“红梅”应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无证零售实施行政处罚,烟草专卖局对此无行政处罚权,本案中由某市烟草专卖局“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卷烟价值10%的罚款”是错误的。而47条外国卷烟硬“万宝路”经鉴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由某市烟草专卖局“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的卷烟,处以价值50%的罚款,并公开销毁”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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