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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由许可证向登记证的过渡
  • 由于对外贸易经营权许可证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自由贸易的开展,而且我国已对外承诺,在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5年内,实现外贸经营依法登记制。因此,外贸部决定首先在经济特区试行外贸登记制。1997年 1月22日,外经贸部发布了《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为过渡到外贸经营权登记制奠定了基础。
    《经济特区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自动登记暂行办法》适用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内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生产性企业(不含外资投资企业)。上述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在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并已投入生产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具有经营对外贸易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性企业,可向其所在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在
    1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登记,并颁布《自营进出口登记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不予登记,并在15日内退回申请,同时通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特区生产企业进出口业务范围包括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以及本*企业生产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料的进口,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准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十六种出口商品的出口业务以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十四种进口商品的进口业务。上述获得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应在特区内的口岸报关,在特区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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