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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规定》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公约的通知中所作的重要规定。
  • (1)我国作了两项保留,一为我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二为我国只对依我国法律认为属于契约和非契约性商事争议适用该公约。(2)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指出,所谓契约性和非器乐性商事争议包括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争议。它还指出:根据1985年公约,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仲裁裁决,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其申请应由被执行人的住所或居住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在不存在公约所规定的排除条件时,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申请在我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应当仅限于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做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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