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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A企业是一家私营的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02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02年4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02年1-3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110,000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元,并将剩余款项50,000元在5日内返还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 此案中谁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
  • 此案中乙某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乙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某缴纳承包费,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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