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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我国的作法.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
    (1)“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2)“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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