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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证券交易的法律性质
  • 对股票交易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说法,主要的观点有地位让与说、自益权让与说。
    地位让与说是建立在股东权承认说基础之上的。该学说认为,股票所代表的是股东权,股东权应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的内容主要是就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共益权的内容主要是参加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包括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公司董事和监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股票转让使股东地位依转让行为发生转移,由此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股东权由受让人概括承继,股东地位随股票的转让而让与。
    自益权让与说是建立在股东权否认说基础之上的。此学说将股东权中的自益权与共益权区分开来,认为股份是以利益分配请求权为目的的附条件债权。股票的转让是以利益请求为内容的自益权的总体转移。共益权是人格,不应包括在股份中。对于受让人,共益权在法律上为当然的原始取得。
    对于上述两种学说,地位让与说是为通说。因为,股东持有的股份是股东在公司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其实质表现为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和义务。股东权既包括主张利益的自益权,又包括对公司的共益权。
    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表示债权的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所表示的债权由交易一方转移给交易的另一方,这种交易在性质上属于债权转移,适用民法上有关债权转移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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