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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山西省企业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
  • 根据山西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32号)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退休后实行新的计发办法。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即“新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退休后将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他们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基数的高低、退休时间的早晚直接挂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即“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我省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的,高出的部分,按下列办法计发: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20%;2007年退休的,发给40%;2008年退休的,发给60%;2009年退休的,发给75%;2010年退休的,发给90%;2011年以后退休的,高出部分不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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