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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6年9月8日,在对某信用分社稽核时发现,2011-002某卫生院分户账余额为21214.94元,但其后又附了一张虚假分户账账页,其上记载了承上月余额36188元,实际上月余额为21214.96元,凭空多接转余额14973.04元,又记载了8月11日存入25万元(经查现金账实际无此笔收入),以上两项合计,虚假分户账余额比实际分户账余额多出264937.04。不正常现象产即引起稽核人员怀疑,于是采取以下查账方法: (1)通打2011科目各单位分户账,与当日日报表、总账、分户账、核对,确定9月7日实际分户账余额为21214.94元,总分相符; (2)与卫生院单位进行外部核对,发现该单位存折余额为286188元;同时该单位存折上的收付发生额的时间金额均与信用社分户账上的不相符。 (3)依据原始收、支凭证对2011-002账户进行重新建账,发现自2004年元月以来,2011分户账上支出28笔,支出金额464973.04元,存入金额10笔,金额200000元,但卫生院存折上收、付发生额均无记录。 (4)经进一步的核对和审阅,了现以下违规事实: A:2005年12月28日,该分社与卫生院协调,从2011-002账户支取垫付当年利息收入5万元。 B:2005年5月12日-2006年8月30日,该卫生院会计与信用社经办人(记账员)员合伙,先后挪用资金27笔,累计金额414973.04元,累计还款10笔,合计金额200000元,下欠金额214973.04元。 违规事实各违反了哪些法规制度?
  • 挪用存款违反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护资金……定罪处罚的规定”;以客户存款垫付利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不得……虚列或隐满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的规定,做虚假账页,收、支发生额与存折不一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和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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