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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3月24日,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稽查人员在对辖区内某镇卷烟经营户王某经营场所检查时,查获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4月3日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并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书面通知王某停业整顿。4月17日,该市烟草专卖局作出《处理意见书》,没收假冒卷烟25条,非渠道卷烟167条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此前该市烟草专卖局对25条假冒卷烟未经有关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指出本案存在的错误之处。
  • 1、定性不准:
    根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该局认定本案为无证运输,定性不准,依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分别定性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证据不足:
    (1)该市烟草专卖局未将25条假冒卷烟送法定烟草检测部门检测,证据不足。
    (2)将167条非法渠道卷烟按无证运输予以没收也没有足够证据,导致定性错误。
    3、处罚不当,应对假冒卷烟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六十二条处罚;对真烟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六十条处理。
    4、程序方面:
    (1)扣王某烟草零售许可证,没有法律依据。
    (2)以该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名义通知王某停业整顿,主体不对。
    (3)未经检测对25条假冒卷烟作出处理,程序不合法。
    (4)该局应当先履行告知义务,再作出处罚决定书,而不是《处理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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