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2009年4月,某县工商局接群众举报:某个体户陈某经销冒牌酒。县工商办案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发现陈某仓库内有若干箱尚未开封的外包装标明是“五粮液”的酒,就当场加封县工商局的封条,要求当事人就地保存,不得擅自处理。经调查,该批酒属于冒牌酒。于是县工商局作出没收该批酒并处罚款19000元的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陈某。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认为:没收的酒的价值超过2万元,却未告知其听证权。问:县工商局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 不合法,因为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规定,对公民(陈某是个体户,属于公民)没收非法财物达到3000元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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