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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①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  ②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③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④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 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
    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
    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
    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
    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
    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
    反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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