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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国际犯罪不仅可以事前被确认,还可以事后被确认。即国际刑法对国际犯罪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 国际犯罪必须是国际刑事法律规范或惯例所规定的,或者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这一点不同于国内刑事犯罪,不完全适用“罪刑法定原则”。这是因为:第一,现在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国际刑法典,国际刑法也没有完全从国际法中分离出来,但在国际法中确实有关于刑事方面的规范和惯例。现有的国际刑法规范主要来自联合国的国际法律文件,包括国际宣言、国际公约、多边条约,也包括大量的双边条约、协定和协议,如《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的国际公约》(1973年)等等。因此,国际犯罪的犯罪要件往往被规定在这类国际公约中。第二,在没有这类公约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国际惯例来认定。第三,即使在没有公约又没有惯例可循的情况下,只要国际社会公认某一行为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也可能被认定为国际犯罪,这就同国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在事后再订立公约加以规定,并申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争罪犯的审判,当时就有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由为战犯开脱,遭到国际社会的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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