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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本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额为3500元,另外又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并指定其子为受益人。在保险期间的某日,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一铁道口与火车相撞。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现托运人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人孙某的保险金予以赔偿。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1)孙某投保的人身保险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属于受益人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用以清偿债务或赔偿。因此,5000元保险金应归孙某之子享有。
    (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3500元保险金属于孙某的遗产,应用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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