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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3年11月,陈某已年满61岁,按有关规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年12月9日,其子为陈某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期限为5年,将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为50岁,以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同时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2005年12月15日,陈某因胃病恶化,医治无效死亡。陈某之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陈某之子知道被保险人陈某在保前患有严重胃病,并且年龄申报不真实,于是拒绝支付保险金。陈某之子认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 (1)什么是不可争条款?(2)本案应如何处理?
  • (1)不可争条款是为了保护投保方的正当权益,于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对被保险人年龄及健康方面的情况,法律允许保险人对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出异议并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只能在合同生效后两年内,以告知不实主张合同失效,两年以后,保险人就失去了这种权利。一般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都列有这种条款。
    (2)对本案的处理,应依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我国现行《保险法》第5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可见,在我国,只对投保人在年龄方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适用不可争条款。
    本案中,尽管陈某之子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但陈某之子在“健康状况”一栏中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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