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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国际法院的组织。
  • ⑴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法官不代表任何国家,不受其本国政府制约,也不受联合国某一机关制约。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产生,在15名法官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
    ⑵法官是专职的,不得兼任其他职务。执行职务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法官任期9年,每3年改选5名,可以连选连任。法院设院长和副院长各一人,由法官自行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任。
    ⑶国际法院的法官没有回避制度,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他方当事国也有权选派一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判;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一人参与该案的审判。这种临时选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或“特别法官”他们在参与裁判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⑷法院每年设立分庭,以当事国请求,采用简易程序。分庭由5名法官组成,包括院长和副院长。
    ⑸法院设书记处,设书记官长、副书记官长(任期7年,可连任)、其他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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