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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至2008年2月,陈少雅以投资徐州商场、房地产开发、资金周转等需要大量资金为幌子,以月利息3%至15%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后笔集资款兑付前笔集资款本息的手段,在乐清市等地先后向50户受害人集资,并通过他们向社会上更多的人集资。集资所得除归还集资款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轿车等挥霍,至案发时,尚有2.2亿余元未还。据悉,2007年至2008年是陈少雅非法集资的高峰期,1年多时间共集资4亿多元。在众多受害人当中,损失金额最大的徐某前后借款总额达5725万元,其中2600万元至今无法要回,损失金额最小的另一名受害人陈某也有8万元损失。2009年10月14日,陈少雅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通过归还现金、变卖房产及汽车等方式退赃共2591万余元。陈少雅的行为构成何罪?理由为何?(共10分)
  • 陈少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多人募集资金,致使所募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无法返还他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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