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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女欲报复乙男,于某天冲入乙男的商铺内持刀朝乙身体猛刺一刀,致乙重伤倒地,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对甲实施控制时甲持刀反抗,民警在制服甲的过程中致甲重伤,造成现场大量群众聚集,民警马上将情况报告县公安局。现场处置时民警从甲手上缴获作案刀具1把,并从甲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毒品海洛因0.5克,匕首1把。侦查期间,甲因怀孕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执行机关对甲的通信实施监控,并对其采取电子监控。甲在监视居住期间翻供,称案发时是出于正当防卫才致乙受伤倒地的。甲的辩护律师丁,于侦查终结前到侦查机关提交了其对本案的书面意见,侦查人员以甲翻供为由不予接收。本案经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未通知丁和甲。丁得知乙翻供的情况后,通过亲友关系找到本案的关键证人丙,告知其甲翻供的情况,要求丙按照甲翻供的情况作假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丙按照甲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使甲被判无罪。侦查人员存在哪些错误做法?请简述理由。
  • 对丁在侦查终结前提交的书面意见,侦查人员以甲翻供为由不予接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外,经侦查终结,侦查人员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未通知丁和甲的做法也是错误的。理由:因为丁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终结前就本案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附卷;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同时,侦查人员应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甲及其辩护律师丁。法律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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