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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法的精神(孟德斯鸠)
  • 孟德斯鸠说:“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
    都有它们的法。”法律必须反映和表现下列关系:第一,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情况,一个国家的法律能适合另一个国家的情况,是非常巧合的事情。第二,法律要同国家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法律要和国家自然条件相适应。第四,法律要与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等相适应。第五,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与法律的渊源、立法目的及作为法律基础的事物秩序相适合。综合这巨大的“关系”,便构成了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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