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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判断心脏病患者对妊娠的耐受能力?
  • ①可以妊娠:心脏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力衰竭史,亦无其他并发症者。
    ②不宜妊娠:心脏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心脏病并发细菌性心内膜炎,心肌炎遗留有严重的心律不齐,围生期心肌病遗留心脏扩大。上述患者孕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病病程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极大,不宜妊娠。凡属不宜妊娠的患者应在妊娠早期行治疗性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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