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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世界各国护理立法的概况。
  • 为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证护理向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各国都相继颁布了适合本国政治、经济、文化及护理特点的护理法规。英国于1919年率先颁布了英国护理法。荷兰于1921年颁布了护理法,随后,芬兰、意大利、美国、加拿大、波兰等国也相继颁布了护理法。在亚洲,日本于1948年正式公布了护士法。1953年世界卫生组织发表了第一份有关护理立法的研究报告。1968年,国际护士会成立了护理立法委员会,并专门制定了世界护理法上划时代性的纲领性文件,即《护理法规的指导大纲_,为各国的护理立法提供了系统而权威性的指导。我国先后颁布了《医士、药剂士、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士暂行条例》、《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关于加强护理工作的意见》等法规、规章和文件。卫生部于1985年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并以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于1993年3月2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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