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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2年11月,某客轮正在南非驶回广州的途中,突然遇到台风,船长甲凭自己多年的航海经验,决定抛弃旅客携带的大量贵重货物,市值达100万元左右,以减轻重量,保护广大旅客的生命安全。法院判决认为,船长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请结合船长甲的行为及法院的判决,谈谈你的意见。
  • 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就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方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我国的紧急避险不仅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公民道义上的一种义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是一种法律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具有前提条件和合法性条件。前提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所谓危险,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事实状态。危险的来源主要有大自然的自发力量、动物的自发性袭击、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等。其次,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实际存在的危险已经发生,尚未过去,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过去,实行所谓的避险行为,则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合法性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避险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其次,必须是危险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最后,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所谓必要限度,即其所造成的损害必须是轻于所要避免的损害。结合上述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分析此案,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船长甲的行为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除此之外,甲的避险行为也并未过当,因此,甲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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