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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新华村有一块400亩的土地在上世纪60年代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所有权证,由于该地块离村子较远,80年代中期,新华村村民外出打工的逐渐增多,该地块被荒芜,荒芜一年后,邻村胜利村由于人均土地较少,村民利用这块地重新进行了耕种,并一直耕种至2010年,这期间新华村从未有人主张过该土地的所有权,2010年国家修建高速公路,恰好需要征收用这块土地,新华村主张返还这块土地。请问:对于这种权属纠纷该如何处理?征地补偿合同应该与谁签订?
  • 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二十一条的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因此该土地所有权因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为胜利村所有。征地补偿合同应该与胜利村村委会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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