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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农药市场的法律规制.
  • 为规范和管理农药市场,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1999年农业部发布了《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修改了《农药管理条例》。农药作为特殊农业生产资料,在性能、使用、运输、仓储等方面有存在其他工业化学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因此,《农药管理条例》也就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农药市场进行规制。
    (一)关于农药包装标准的强制性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
    (二)关于农药出厂检验的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不得出厂。
    (三)关于经营主体资格及其经营条件的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
    (四)关于进货的管制措施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
    (五)关于农药储备和销售程序的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农药储备工作。贮存农药应当建立和执行仓储保管制度,确保农药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六)关于农药使用的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七)关于农药市场流通的许可管制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农药。
    (八)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冒伪劣农药的规范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凡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凡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皆属假农药。凡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凡失去使用效能的;凡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皆属劣质农药。
    (九)关于农药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对农药使用的监督管理措施,《农药管理条例》设定了农药登记的撤销措施和强制淘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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