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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男)与李某(女)恋爱,但李某之父反对。王某欲杀死李父以解心头之恨。某日晚,王某携菜刀闯入李家,因李父奋力反抗,王某未能得逞,只将李父胳膊砍伤,后仓惶逃跑。李父次日即到县公安局报案。县公安局受理后认为李父只受了皮外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仅对王某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处理。李父不服,又到县人民检察院控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县公安局不立案的理由成立,表示同意公安局的决定。李父由于悲愤过度,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李父死后,其妻谭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王某持刀杀人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提供了有关的证人证言。如果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对此案进行调解结案?
  •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不能对此案进行调解结案,只能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依《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不适用调解。本案即属于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不能调解结案,只能依法做出判决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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