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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公司人格否定的特征。在什么情况下对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 
  •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补充,起源于19世纪末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20世纪50年代日本也开始适用这一制度。它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地防范了不法分子利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特性逃避承担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人格否定的主要特征有:
    (1)是对特定法律关系中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
    (2)是对失衡的公司利益关系的时候司法规定;
    (3)是对法人制度的必要补充和发展。
    公司人格否定适用的情形:
    1)公司人格混同。这是指公司与规定人格或其他公司人格完全混为一体,使公司成为规定或其他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形成股东即公司或公司即股东的情形。公司人格混同最常见的是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员混同。
    2)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资本作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本保证,对公司债权人来说至关重要。因此,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可作为公司人格否定的重要依据。公司资本不足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公司设立时资本不足,主要表现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其二,公司资本与其经营事业的性质和风险相比明显不足。
    3)关联法人之间的过渡控制。
    4)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这主要指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以公司名义承担公司本身并未因此受益的债务或与公司本身不相称的风险,造成经济上的当事人(股东)与法律上的当事人(公司)错位,即经济上的当事人享有利益,而法律上的当事人独担风险的不公平状况。
    5)虚拟股东。虚拟股东是指公司的人数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而采取其他方法使公司成员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要求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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