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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检察与司法的关系。
  • 检察与司法的关系根据司法理解的广义和狭义的不同而不同。
    狭义上的司法,仅仅指法院适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活动,即司法就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这个意义上的司法,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程序性和终局性。而检察是不具有被动性和终局性的,相反,检察具有主动性,检察活动也不是终局性的。从这个角度说,检察院的检察活动不完全具有司法的特点,不应该属于狭义的司法,检察院也不应该属于狭义的司法机关,狭义的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广义的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检察院还是法院,都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它们的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都有主体的特定性、程序的法定性、行使的独立性、法律的职业性等共同特点,在检察活动和审判活动中,都遵循法治原则、权力独立行使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司法责任原则等同样的原则。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检察活动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检察机关属于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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