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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10月13日上午10 许,犯罪嫌疑人胡某驾驶三马力机帆船,在新洲县阳逻镇水泥厂附近的长江江段,使用长150米,深2米的三层渔网,捕到一条体长约3米、体重约250公斤的雌性中华鲟(俗称鳇鱼)。胡某当即用铁钩将中华鲟的背部钩住,并用绞绳套住中华鲟的嘴,随船拖至横堤江边,抬上岸运走。当晚,胡某持菜刀、斧头将中华鲟腹部剖开,肢解成四截,除去鱼籽等内脏,将239公斤的中华鲟肉卖给鱼贩高某和袁某,获人民币29000元。后经群众举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将胡某抓获归案,追回赃款17799.44元。请回答下列问题: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什么?
  • 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符合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权益和国家对其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水生野生动物和陆生野生动物;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受犯罪情节的限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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