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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商品房层次、朝向增减系数有没有统一规定?
  • 商品房层次、朝向等增减系数,原市房产管理局在1988年曾有过规定。建设用地实行征收土地使用费的办法后,1992年原市房产管理局发文认为内销商品房销售价格放开,原规定的最高限价以及有关商品房屋的地段、级差、层次、朝向等增减系数全部取消,销售价格可由双方当事人视市场供需情况自行协商确定。市政府1997年4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地产转让的价格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议定,但新建安居房、平价房买卖的价格应当由市物价部门和市住宅建筑管理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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