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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离婚或退婚时,可否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和嫁妆?
  •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10条,下列情形,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支持:(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二)(三)款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司法解释三 :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 三 )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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