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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2月,北京某旅行社接待某香港观光团,按照合同约定,该观光团在北京游览4天。其中2月11日行程是游览长城。该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关某担任该团陪同。关某因私事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将游览长城的日期改为2月14日,即离京的前一天,而将2月11日改为购物。观光团的团员对此变更表示异议,但关某谎称此变更是旅行社的安排。不料,2月13目晚突降大雪。2月14日晨该团赴长城时,积雪封路,只得返回。次日,该观光团离京返港后书面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称该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擅自改变旅游行程,违反了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观光团未能游览长城,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该旅行社辩称改变旅游行程属导游人员的个人行为,与旅行社无关。而导游人员关某则辩称造成长城未能游览是由于大雪封路,属不可抗力,依据法律规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辩称有没有法律依据,旅行社是否应对游客的损失进行赔偿?
  • 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的辩称均无法律依据,旅行社应对游客的损失进行赔偿。关某因私事未经旅行社同意擅自更改游览长城的日期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按规定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案例中,虽然积雪封路确是不可抗力,但延迟履行构成违约在先,因此不能再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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