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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宋朝法律内容有哪些重大发展?
- 宋王朝统治总结了唐朝末年因藩镇跋扈而至于败亡的历史教训,把镇压农民有反抗斗争和防止割据势力的复辟,作为基本国策,建立了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法律制度。
(一)加重对"盗贼"的处刑,严酷镇压农民的反抗。宋太祖建隆三年,对有关"盗贼"的法规作了某些从轻的修改,规定盗贼计赃满五贯处死,不满五贯,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但与唐律相比,仍为苛重。宋仁宗嘉佑中期,开始实行"重法地",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同时,对于"谋反"、"谋叛"等行为,镇压更加残酷,一般都处以腰斩、弃市,甚至凌迟。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保护地主阶级的经济利益。
(1)租佃关系是与之相适应的地主阶级剥削农民阶级的基本形式。宋朝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红契",遇有土地争讼以红契为据。因此红契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租佃契约。宋律对这种租佃关系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首先保护地主对佃农的剥削。地租或者采取"对分制"或者采取"四六分成",农民如过期不交租,地主可以告官,由官府监督农民交租。其次维护地主佃农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再次,法律对超经济剥削进行某种限制。
(2)法律规定的典卖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周,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收赎。因而典价比卖价低得多。由于典卖土地者,绝大多数是贫苦农民,因此地主通过典卖形式,不仅可以廉价取得土地的收益,而且当农民到期无力收赎时,便依法取得其所有权。法律在这方面偏袒典权人的,宋朝的典卖制度保护家长对财产的处分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如果家长在"化外"或阻于战争,一时难还,则必须呈报州县,给予凭由,方可商量交易;如果卑幼专擅典卖,或者伪署尊长姓名,要依法重断。在典卖财产时,宗族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凌迟"入律,恢复肉刑,刑罚更加滥酷。宋太祖统一全国后,制定了旨在改革"五刑之苛"、减轻刑罚的"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数"。同时,又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而处以"决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的代用刑。宋仁宗时,还采取了五代时出现的"凌迟"刑。神宗时,广泛用于镇压危害封建统治的反逆大罪。
(4)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确立了集权中央与提高镇压效能的司法审判制度。宋初除按唐律制,在中央设刑部及大理寺掌司法外,又于建隆年间设置审刑院。规定,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开部复核后,须送审刑详议,再秦皇帝批准。神宗年间,因机构重叠而裁减了审刑院,恢复了刑部和大理寺的职权;但是对于诏狱,则由皇帝下诏指定朝官组成非常设性的特别审判机构进行审判。特别是皇帝越来越广泛。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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