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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理解发行权的一次用尽? 
  •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6项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他人在获得了作品的合法的复制件以后,可以进一步销售、转借、转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著作权人不得干预。显然,发行权只是表明,著作权人仅仅有权控制复制品的第一次公开发行,并由此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利。发行权一经行使,著作权人就不能继续控制有关复制品的进一步发行,如再销售、转卖、转借等等。
    然而发行权的一次用尽也不是绝对的。根据很多国家著作权法的规定,至少还有两个例外。一是在合法获得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的复制件后,购买者不得出租上述作品或制品的复制件。二是作品复制品的平行进口。我国未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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