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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所犯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而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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