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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人民警察所犯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而应当予以辞退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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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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