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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某中学语文教师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第二天上课检查作业时,老师发现一个学生未完成,老师气愤至极,要求该生抄写课文10遍。到第三天,该生还是未完成作业,老师更是大发雷霆,当众把学生拉到教室最后面对着墙壁站了一节课,并令该生课后抄写课文100遍,完成不了不准回家。问题:请用教育法律法规分析该语文老师的做法。
  • (1)语文老师的做法不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②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③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上述第①项、第②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3)语文老师的行为属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4)根据我国《教师法》规定,学校应批评教育该老师改正当前的不得当行为,经教育不改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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