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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商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惟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才是正宗,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上当受骗。甲厂的广告在市电视台播出后,许多经营乙厂保健饮料的客户纷纷找乙厂退货,称其为仿制产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近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要求处理。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损失额应当如何计算?
  • 根据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依据上述规定,乙厂的近10万元损失可以要求甲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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