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试论述物的特点。
  • 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存在于人身之外。人的身体是生命的载体,不能与一般的物相提并论,故不属于民法上的物。对于活人的身体及其部分,一般不能成立物权。人类社会自从废除奴隶制度之后,就不再把人作为权利的客体。因此,现今所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只能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在生活习惯上,与人体不可分离的假牙、假肢等,也应视为人体的一部分,不能视为物。
    第二,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也就是说,物必须对人有价值或使用价值,因为人们成立一定的法律关系都是为了能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或满足一定的需要。不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要的物,不是民法上的物。
    第三,能为人所实际控制。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东西,例如日月星辰,尽管可能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可望不可即,因此只能成为物理学意义上的或哲学意义上的物或物质,而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故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第四,物以有体物为限。罗马法将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而有形存在的物体,如固体、气体、液体等;无体物是指没有实体存在,人们凭主观拟制的物,如债权、继承权等。实际上无体物是指无体财产。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把民法上的物仅限于有体物。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物的范围不断扩大,许多不具有形体的物,如电、热、磁力等在技术上已经能够加以控制,在工商业及日常生活中被普遍采用,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所以,近年来学理上对有体物逐渐采取扩大。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