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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县原有A、B、C、D、E五家农作物种子销售点,这五家销售点的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甲县农业局根据上级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种子销售市场实行种子集中定点销售的文件精神发出通告,确定只给A发放作为种子定点销售资格证明的标志牌。据此,甲县工商局将B、C、D、E四家的营业执照吊销。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对此不服,找到甲县农业局,甲县农业局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须遵守执行。B、C、D、E四家种子销售点遂提起行政诉讼。甲县农业局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为什么?
  • 甲县农业局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具体处理决定,并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针对特定对象即特定的事和特定的人作出的行为,这一点是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重要区别所在。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不是针对特定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关系。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本案中,甲县农业局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A发放农作物种子定点销售资格牌,而该县原有A、B、C、D、E五家种子定点销售点,这就意味着剥夺了B、C、D、E四家的种子销售资格。所以,通告是针对种子定点销售这一特定的事和A、B、C、D、E这些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B、C、D、E四家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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