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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判制度,试判与公文的辨别。
  • 至迟在唐代,判已经成为公文名称。由于我国古代行政官员兼管司法,所以书写判词是亲民官员必备的基本条件。唐宋明几个朝代选拔人才,都注重判词考试,有试判制度。
    试判与公文是不同的。存世的古代判文,凡是两造(原告、被告)的姓名只用甲乙代称的,多数属于考试的习作,也就是试判,虽然属于文章,但不是公文。而明确记载当事人姓名的,多数是实际判案所使用的判词,属于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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