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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论述确定管辖权的原则。
- 确立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就是贯穿于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思想和主要考虑因素。它是立法关于管辖的精神所在。它由管辖的众多条文所规定,同样,它也应当成为司法审判实践的原则。要知道管辖的运用和实践,尤其是在有关条文规定不甚具体、明确的情况下,或者发生不一致与冲突的时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确定管辖时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三个:
1.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所谓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确定要方便原告、被告进行诉讼,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便于当事人,就是要便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这里既有空间因素,也有时间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行为因素;既有事实因素,也有法律、权力因素;等等。总而言之,便于当事人不能仅仅简单地理解为“距离”或“经济”的问题,而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其实质在于便于当事人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以保护其合法的权益或权利。
2.便于人民法院正确、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原则。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中一个特别有意义的原则。法院是审判的具体操作者,也是裁判者。在诉讼中处于特别重要的地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行政诉讼从审判权角度看,就是一个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过程。所以,便于法院行使审判权是行政诉讼管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我们确定管辖时所应遵循的原则。
3.便于法院正确的行使审判权,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正确查证、认定,以及对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里面就包含着就地、就近原则,便于查证认定事实的因素。海关、专利权的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相对来说要以整体水平、素质与条件较好的中级人民法院来管辖,以确保正确行使审判权。
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这对于行政诉讼这种诉讼来说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涉及到“民”与“官”的诉讼,因此,公正对行政诉讼的管辖来说是有针对性和特殊意义的。公正原则包括以下两点:
(1)行政诉讼在确定管辖标准方面,是要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物与法院辖区的关系的一般标准来确定,而不能从行政机关这一“官”的地位出发。否则就很难使法院在运作和审判上保持公正。所以,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关于区域管辖的一般标准的规定,关于对不动产案件的管辖标准,以及关于共同管辖、裁定管辖的标准,都一视同仁的沿用民事诉讼管辖的标准,这是保证法院能够公正审判的基础和条件。
(2)鉴于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行政诉讼管辖的公正应当着重考虑如何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的干扰。因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中的“特殊原因”、“认为需要”和“有权审判”等,当然应当包含排除干扰和压力的因素和情形。
没有有效性,则正确、合法的审判就成为一句空话。这一点,必须贯彻于诉讼管辖之中。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引起的行政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既便于法院就地调查取证,也便于执行。
3.法院负担适当的原则。这个原则,是指行政诉讼的管辖,要考虑到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级法院的负担过重过繁。否则会不利于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及时审理与判决。另外,由于各级法院的主要任务、职权范围不尽相同,所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一般性规定作了明确的划分。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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