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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5月,正在兴建鼎新1号住宅小区的A工程公司突然接到河沙供应商B河沙厂的加急电报,该电报称:由于连续降大雨,致使洪水泛滥,运送河沙的公路被洪水冲毁,故无法再按时运送河沙,请工程公司另想良策购买河沙。因正值施工旺季,工地大量需要河沙,而冲毁的公路又难以在难短内通车,工程公司为不影响施工进度,遂向C河沙厂和D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工程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300吨,如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2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C厂和D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D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5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C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C厂和技术员丁某一些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下午D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D厂,他们已购买了C厂的河沙并已支付了货款,因此无资金再购买D厂河沙,D厂则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作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据此,D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D厂遂向法院起诉。A公司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 A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要约邀请不产生约束要约人的效力。只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同时,对于要约邀请人来说,在发出要约邀请后又撤回邀请的,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收款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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