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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9年12月,被告人林某、胡某连续几次将从国外进口的工业用猪油(其中部分被有机锡污染)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食油经销商何某。何某不知情,加价后再批发给某单位食堂。食堂采购回猪油当天食品卫生部门来检查,发现猪油存在问题不可食用工业猪油,予以查封。通报公安机关。本案没有造成后果中林某、胡某、何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分析说明理由。
  • 林某和胡某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何某不构成犯罪。
    林某和胡某明知工业用猪油是一种工业原料而非食用猪油,被人食用后会危害人体健康,却为了牟取暴利,将大量工业用猪油冒充食用猪油批发给何某等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即只要求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的行为,就构成本罪,而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
    何某不知情,不具有主观故意,所以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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