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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附加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的规定。
  • 第三者责任附加险的责任范围为:(1)在本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保险单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2)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3)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个人的人身伤亡、人身伤亡总额、财产损失和总赔偿限额四种,前三种是每次事故以及同一事故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总赔偿限额是指在整个保险期内赔偿第三者责任的总限额,在保险期内可能发生多次第三者责任事故,保险费是根据总赔偿限额计算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不规定免赔额,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可规定一个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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