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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03年10月2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租用B公司“南山号”,运输钢材9000吨,装港为天津港,卸货港为蛇口港,一装一卸CQD条款。受载期为2003年10月30日至11月4日。装卸时间5.5天。此后,B公司又和C公司签订了类似的租船合同,用同一艘船运输5000吨水泥,该批货物的装货港为秦皇岛港。 2003年11月5日,该船在天津装货完毕之后,驶往秦皇岛港装运水泥。2003年11月20日,船抵达蛇口港,28日得以靠泊卸货,至12月4日将水泥全部卸下。后接到港方通知,移泊到锚位。直至12月7日才开始卸载涉案货物,到12日卸完。移泊中断卸货时间为2天17小时40分。A公司起诉B公司,请求支付因船舶延滞卸货给A造成的损失。针对上述案情,回答B公司是否应承担船舶延滞给A公司造成的损失?请简述理由。
- B 公司承担 A 公司的损失。该航次租船合同为当事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卸港适用 CQD 条款,CQD 是指“按习惯尽快装卸”。这意味着只要租船人没有过失,船舶在装卸港装卸货物时间长短的风险转移到船东一边。但在 CQD 条款下,若由于租船人过失造成船舶装卸时间的损失,如租船人不能及时接货,卸货时常中断的损失,装卸工人与租船人发生争议致使船舶延滞等,这些都与装卸货物无关,要由租船人承担。在本案中,B 公司的移泊是由于港方的要求而作出的,并非是 A 公司的违约或过失行为造成。因此按照合同约定,B 公司应该承担 A 公司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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